看護及幫傭有什麼差別?

許多雇主容易把看護與幫傭的工作混雜在一起,其實兩者的工作內容在法令上有著不同規範。

看護工作內容: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護相關之工作。

幫傭工作內容:從事家庭清理、食物烹調、家庭成員起居照料貨其他家事服務有關工作。

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,指派看護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,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限期未改善者可廢止其聘僱許可。


申請外籍看護者須具備的資格?

【家庭看護工】

一、被看護者應具以下之一條件: 

1. 特定重度身心障礙(註1)等級項目之一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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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。需醫生給予開

    立診斷證明書

註1:平衡機能障礙、智能障礙、植物人、失智症、自閉症、染色體異常、先天代謝異常、其它先天缺陷、精神病、多重障礙。

二、雇主與被看護者間需具備以下之一親屬關係:   

1. 配偶。 2. 直系血親。3.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。

4. 一等親之姻親。 5.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。


【家庭幫傭】

一、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,應具下列之一條件:

1. 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。

2. 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
二、雇主申請重新招募、遞補或承接外國人時,應具下列之一條件:

1. 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。

2. 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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